关于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政策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2024-03-27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一、制定背景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财规字〔2019〕1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省新出台或者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废止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并使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与国家、省、市最新要求保持一致,确保我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让财政监管执法更有力度和温度,需对穗财规字〔2019〕1号文进行修订。

  据此,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在全面系统梳理现行财政法律法规制度基础上结合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对穗财规字〔2019〕1号文进行修订,制定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财规字〔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属于我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依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三)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三、目标和任务

  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主要内容

  《规定》由正文和附件《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组成。正文共21条,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基本规定,附件《基准》包含83项财政违法行为,通过逐项设置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裁量情节、裁量基准,在处罚裁量上区分为较轻、一般和较重的不同档次梯度,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具有可操作性。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遵循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严格根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予以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规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在本规定实施后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一是以《基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依据,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裁量权行使理由。二是以法制审核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明确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明确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四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机构应做好执法案卷归档。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一是调整违法行为裁量情节涉案金额。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变化以及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需要,经征求执法机构意见,并与市有关部门对有关财政违法事项规定的涉案金额相衔接,对部分违法行为裁量情节涉案金额调整为“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200万元以上”。二是依法适用法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只要符合法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定情形的,一律按照相应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作出行政处罚时,当事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在法定幅度内按照较轻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四)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是调整违法行为档次划分表述。根据行政处罚规定并参考其他省市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档次划分规定,将违法行为档次划分由原规定的“轻微、一般、严重”调整为“较轻、一般、较重”违法行为,并相应明确对应的裁量情节和裁量基准。二是完善并处罚则裁量基准表述。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将原规定有关违法行为并处罚则裁量基准前增加“可以”表述,由执法机构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决定是否并处。三是修改违法行为裁量情节表述。如将原规定裁量情节的“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修改为“两次违法”,并对两次违法定义。四是合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梯度设置。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部分违法事项罚款上限为10万元,鉴于原规定中间档次罚款幅度过于宽泛并参考其他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裁量基准,将罚款梯度设置调整为“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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