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的通知
市医保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的通知》(粤财社〔2024〕83号,见附件)要求,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1,254万元转下达你局,此项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2,收入列入2024年度“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4年度“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资金按程序拨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直达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同时此项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4—城乡医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你局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你局应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具体使用须按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收统支。请你局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三、请你局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见附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的通知(粤财社〔2024〕83号).pdf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