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
(一)我市各级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 政府 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智慧云平台”)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并如实填报签订时间,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采智慧云平台上进行合同变更备案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文本、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等。
二、提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效率
(一)我市各级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在政采智慧云平台上在线签订电子合同,通过完善电子签章管理、合同审核等配套内控机制,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二)对于满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和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采购人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障资金支付效率。
三、完善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全部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鼓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断完善电子化评标场所建设。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施,逐步提升全流程电子化覆盖率,探索开展跨市、跨省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四、优化政府采购融资担保金融服务
(一)我市各级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流程支持和配合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鼓励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使用电子保函产品。电子保函与银行转账等其他保证金缴纳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拒绝电子保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的宣传引导力度。
五、强化政策监管落实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培训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管理力度,完善本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充分运用政采智慧云平台的预警、监督、统计功能,加强对采购信息公开、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政策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督。充分认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不依法进行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或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等,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