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委,各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1〕315号)(详见附件1)和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的资金分配意见与绩效目标(穗卫函〔2022〕209号),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0,740.28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2)。资金用途、管理要求等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2年度“210卫生健康支出”下的项级科目。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下达。
二、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上级补助资金,尽快将本次下达资金分配下达至有关单位。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5)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保持不变。区在分配该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文件,在数字财政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直达资金标识的指标,并与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衔接,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
五、请市卫生健康委和各区根据直达资金支持的单位和受益对象信息,建立实名台账,确保资金发放信息准确合规,发放有依据,去向可追溯。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2.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分配总表
2-1.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1-1.2022年中央财政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毕业后教育阶段)
2-1-2.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继续教育阶段
2-2.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卫生健 康人才培养)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5.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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