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汇洋物流)

文章发布日期:2023-11-14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

  名称:广州汇洋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94U5C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源北路46号林安货运市场之三栋十楼1001档

  本机关收到供应商投诉,反映你公司在参加“广州市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片区综合管理服务站服务商项目(2023年)(二次)合同包1(白云、从化及花都片区销售网点服务综合管理物流站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Z2023-0188)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要求本机关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包1(白云、从化及花都片区销售网点服务综合管理物流站服务)预算金额为12,788,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广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023年3月14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4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4月21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并作废标处理。2023年4月27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5月18日开标、评标,5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你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并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商务部分评审项“同类项目经验:依据2020年以来的同类项目合同情况进行评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支机构投标的,总公司(总所)业绩可纳入评审〕(8.0分)”的评审标准规定“每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得1分,最高得8分。请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商务部分评审项“客户评价(依据《投标人业绩情况表》的业绩评价情况)(3.0分)”的评审标准规定“每有一项类似优的评价得1分,最高得3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第56-119页提供了10份项目业绩合同和7份客户评价材料,其中前5份项目业绩客户评价均显示为“优秀”,其余有2份项目业绩客户评价为“优秀承运商”和“客户为尊奖”,上述材料均有你公司和合同相对方的签字与盖章。在项目评审中,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前6份项目业绩合同在商务评审项“同类项目经验”得6分,商务评审项“客户评价”得满分3分。在上述评审得分的6份项目业绩合同中,有3份业绩合同的甲方均为“东莞市彩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彩洋公司)”,有2份业绩合同的甲方均为“广州辉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辉彩公司)”以及有1份业绩合同的甲方为“广州鹏宇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投诉反映情况,本机关分别向上述评审得分的项目业绩合同甲方发函,要求协助核实相关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情况,东莞彩洋公司和广州辉彩公司均复函称对你公司提供的与其相关业绩合同及客户评价材料不知情,合同未实际履行并表示对你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与东莞彩洋公司、广州辉彩公司的相关项目业绩合同和客户评价材料均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项目评审报告、协助核实业绩材料的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2023〕1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签收。截至2023年11月9日,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278.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陆万叁仟玖佰肆拾圆(¥63,940)。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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