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东莞智成)
一、项目编号:CZ2023-0687
二、项目名称:市教育局交运学校新校区食堂厨房设备购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
委托代理人:舒清霞
被投诉人1: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上胜东街2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国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国誉)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路东33号整栋
四、基本情况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市教育局交运学校新校区食堂厨房设备购置(二次)”(项目编号:CZ2023-0687),采购人为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招标公告,因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代理机构于2023年8月14日发布废标公告。2023年8月16日,代理机构发布二次招标公告,并于9月16日组织开标、评标。投诉人因中标供应商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等问题,于9月20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10月7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请求:由于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2涉及广州国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规范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机关将另行提醒改正。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中小企业认定程序,总计1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