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泰恒通)
当事人:
名称:北京中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66949L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11层C07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0日受理供应商对“广州市公安局搜爆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3-0167)提起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并调查,已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穗财采决〔2023〕11号)。在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参与“广州市公安局搜爆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3-0167)的公开招标活动,项目采购预算6,489,000元,采购人为广州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招标公告,经组织开标、评标后,于6月29日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你公司为项目中标供应商。招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投诉人认为你公司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问题,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10日予以受理。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向你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请你公司就投诉事项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你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附上分别由广州必维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必维检测公司)和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矩检测公司)出具的共三份检测报告作为依据(广州必维检测公司出具两份,报告编号:BV2023TC51682和BV2023TC52413;广东华矩检测公司出具一份,报告编号:HJT22138151SA-0720),你公司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约前向采购人提供了上述检测报告。
经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规定“供应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体现相应参数,所有检测报告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公章,采购人有权就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的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你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了包括上述检测报告等资料。采购人于2023年7月26日与你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一是分别向广州必维检测公司、广东华矩检测公司发出调查函,就上述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二是分别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调查函,就上述两公司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该公司是否对“探雷器”“便携式X光机”和“便携式炸药探测仪”具有检测资质进行调查。
广州必维检测公司回函称该公司未出具过该编号“BV2023TC51682和BV2023TC52413”的检测报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机关的调查函转送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经调查广州必维检测公司与你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且未出具过上述编号的检测报告。另外,广州必维检测公司针对近期收到涉嫌以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报告情况,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广东华矩检测公司回函称该公司为光伏电站、充电桩、节能建筑领域检测机构。不法分子冒用该公司名称,开设虚假网站,出具虚假报告,该司已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T22138151SA-0720)为不法分子冒用该公司名称,开具的虚假报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未查询到报告编号为HJT22138151SA-0720的检测报告相关数据;经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广东华矩检测公司不具备“炸药探测仪”的检测能力;广东华矩检测公司向该局确认上述检测报告并非由该公司出具。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体现相应参数。你公司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以此证明其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你公司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你公司向采购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本机关发出的协助核实检测报告的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并于同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并于2023年11月7日发出《听证通知书》,11月21日依法组织了听证。经复核,并结合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投标供应商作为投标主体,应对投标文件真实性负审慎审查义务。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以及你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情况,本机关有关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的两份广州必维检测公司检测报告和一份广东华矩检测公司检测报告均为虚假材料,根据采购法规定,投标供应商作为投标主体,应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44点轻微违法情节,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6,489,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圆(¥32,445)。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