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华伦)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单位2022年度代理的“全自动深低温生物样本库存储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09-2241GZG13181,以下简称“样本库存储系统采购项目”)等五个项目,具体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对采购人代表身份进行规范的书面核验
“样本库存储系统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签到表不完整,缺少采购人评委签到及代理机构人员确认表。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二、代理协议未明确采购代理期限
“自助胶片打印项目”未按项目单独签订代理协议,单位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完成时间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