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晟)
中晟(广东)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单位2022年度代理的“广州市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项目”(项目编号:ZS22A04FG043,以下简称“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项目”)等五个项目,具体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招标文件未按相关规定设立验收条件
“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项目”“广州市2022年度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及总量控制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S22A03FC041)和“广州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达标工作保障项目”(项目编号:ZS22A04FG044)三个项目的招标合同条款未标明验收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