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救助管理站)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起对你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2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公务车加油未按规定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购
你单位2022年公务车加油62,832.82元,未按规定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购,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26号)第一点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穗财采〔2021〕12号)第二点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
“2022-2023年职工食堂和救助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C2022-3048)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7月20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7月23日,未按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项第(四)第7点的规定。
上述问题一和二,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上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合规进行政府采购和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