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起对你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2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数据采集服务合同”(项目编号:440101-2022-04131)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03月31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04月07日,“广州市工信产业数据服务工作技术服务合同”(项目编号:440101-2022-03215)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03月28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03月31日。两个项目暂未按规定在合同签订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