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发布日期:2024-02-01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起对你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2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按相关规定设立验收条件

  “2022-2024年信息化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2-3218,以下简称“信息化运维项目”)和“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2-8819,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两个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均未按相关规定设立验收条件。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项第(四)点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

  “信息化运维项目”包组一、二、三、五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6月30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07月29日,包组四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6月30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07月28日;“2022年诉讼材料数字化加工项目”(项目编号:CZ2021-3273)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03月02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03月29日;“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01月10日;“广东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广州分中心(市法院分平台)项目”(项目编号:CZ2022-8817)包组一合同签订日为2023年03月13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06月28日,包组二合同签订日为2023年03月13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06月26日;“综合保障中心2023年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2-8817)合同签订日为2023年02月07日,合同公告日为2023年03月14日。以上五个项目未按规定在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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