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估背景与评估目的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起施行。
《办法》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删除原第三十四条(具体内容为:第三十四条 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余内容不变,未做实质性修订。
现《办法》分总则、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4条,自2006年10月1起施行。实施满已超过16年。
《办法》载明的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办法》自2006年6月3日公布以来,《预算法》于2014年8月31日、2018年12月29日经过两次修正;预算法实施条例于2020年8月3日修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11年1月8日修订;部门规章方面:2016年3月9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印发施行;地方法规方面: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地方政府规章方面:《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23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实施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纳入本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计划。
依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我局将通过全面调查和客观评判《办法》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
二、评估的原则与标准
(一)评估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客观公正,不预设评估结论,不按预设评估结论取舍信息资料。
2. 科学规范原则。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调查对象,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开展科学、规范的统计、分析。
3. 公众参与原则。采取网站专栏、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制定实施单位、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广泛、有效参与,充分吸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结果回应社会诉求。
4. 注重实效原则。推动评估成果的转化应用,将评估报告作为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标准。
1.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2.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协调性标准。即政府规章与同位阶的立法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4.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规范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6.实效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三、评估范围
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评估标准,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
(一)《办法》的立法质量评估;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实施绩效评估;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评价。
四、主要评估方法
(一)文献研究和立法比较分析。
收集国内相关研究文献和相关的立法资料,将《办法》与国家立法、各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比较,从立法思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制度缺失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跟踪调查数据展开分析对比,并借鉴其他地区相关立法内容,提出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建议。
(二)专题座谈。
面向《办法》涉及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及社会公众,邀请相关方代表参与座谈,听取各方对《办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调研。
确定调研单位,针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及公众可能面临的不同问题,设计不同的调研提纲,通过召开调研会、实地调查等,了解实施规章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对评估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问卷调查。
围绕评估内容,对执收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及公众分别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发放网络调查问卷,并对收回的调查问卷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
(五)专家咨询。
针对评估内容指标、评估实施方案和步骤、评估方法、评估阶段成果、评估工作遇到的困难和瓶颈等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座谈和专家访谈,认真听取专家的咨询意见。
五、评估实施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3年7月下旬)。
1.成立评估小组;
2.制订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3.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4.《办法》立法后评估的政府网站专栏建设;
5.汇编法律、法规、规章。
(二)评估实施阶段(2023年8月)。
1.发放、收集调查问卷(网站专栏方式的公众问卷调查,截止日期8月31日);
2.抽样案卷评查;
3.实地调研;
4.代表座谈;
5.专家咨询;
6.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三)评估结论形成阶段(2023年9月)。
1.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2.起草评估报告;
3.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4.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5.提交广州市司法局审查、报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六、提出意见和建议途径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财政局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陈越
联系电话:3892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