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极采招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名称:广东极采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1PA9G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体育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2022年代理的“城维计划——城市设计编制及技术咨询服务(2022年社区设计师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编号:JCZB-P-20211220,以下简称“社区设计师技术服务咨询”)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单位上述采购项目存在“设定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等问题:
一、设定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一)“社区设计师技术服务咨询”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专业人员技术力量”评分细则设定“项目组成员专业技术结构合理,拥有城市规划专业相关职称情况:1、具有正高级职称1位及以上、副高级职称(或以上级别)5人及以上、中级职称(或以上级别)人员10人及以上得10分;2、具有高级职称(或以上级别)人员3人及以上、中级职称(或以上级别)人员6人及以上得5分;3、具有高级职称(或以上级别)人员1人及以上、中级职称(或以上级别)人员2人及以上得2分;4、否则得0分”。采购需求对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及职称没有具体要求,该评分项对专业人员技术力量的设定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二)“城维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管理经费——子项4:2022-2023 年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工业用地配套政策局部修订”(项目编号:JCZB-P-20220104)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项目人员配置情况”评分细则设定“(1)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城乡规划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4人或以上,且中级职称或以上人员6人或以上的,得8分;(2)城乡规划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2人或以上,且中级职称或以上人员4人或以上的,得5分;(3)城乡规划高级或以上职称人员1人或以上,且中级职称或以上人员2人或以上,得3分;(4)没有城乡规划高级或以上职称的,不得分”。采购需求对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及职称没有具体要求,该评分项对项目人员配置情况的设定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二、变相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设定为评审因素
“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经费——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专项统筹和动态维护服务工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CZB-P-20220223-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相关资质和保密设备条件”评分细则设定“(1)投标人具备土地规划编制甲级证书、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证书和测绘资质甲级证书的,每项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根据自然资源部文件规定,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证书的申请条件为“1.有法人资格;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4.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5.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证书的申请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城乡规划专业职称人数、工作场所面积、成立年限等都有要求,该评分项对“相关资质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设定,变相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上述事项一和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事项二同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3〕58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