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中晟)

文章发布日期:2024-03-05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

  名称:中晟(广东)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NJA48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3号大院29号十一层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了你单位2022年度代理的“广州市海珠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项目”(项目编号:ZS22A02FC037,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项目”)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存在“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变相的设置与企业规模有关的条件、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对比”的问题:

  一、将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项目”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的“报价人综合实力”中设置:“具有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证书得4分;AA级证书得3分;A级得2分”。

  二、变相的设置与企业规模有关的条件

  “广州市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项目”(项目编号:ZS22A04FG043)包组二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的“实验室规模”中设置:“投标人在广东省拥有自有产权实验室,且实验室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得4分,自有产权实验室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得2分,1000平方米以下不得分。备注:须提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并未将租赁实验室等纳入评分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第68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三、对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对比

  “广州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达标工作保障项目”(项目编号:ZS22A04FG044)包组一-包组三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对项目所在地的认识和熟悉程度”中设置:“对各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现状的认识和熟悉程度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打分。1、熟悉,得10分; 2、较熟悉,得7分; 3、一般,得4分; 4、不熟悉,得0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布置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23〕58 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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