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脑科医院)

文章发布日期:2024-03-05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起对你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2 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Y140G2012H01003)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02月28日,合同公告时2023年10月09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医用病床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Y140G2062H08121)包组一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09月02日,合同公告时2023年03月27日;包组二包组三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08月17日,合同公告时2023年03月27日。以上两个项目未按规定在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合同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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