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智慧用电)
一、项目编号:440101-2023-24031
二、项目名称:城维计划-城市路灯日常维护项目(日常维护和专项维护2023年市场化部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牵头方)广州智慧用电与城市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2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坤福
(成员方)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路灯管理所(以下称投诉人2)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104号
主要负责人:王坤福
被投诉人1: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海城街2号海城花苑裙楼2层
被投诉人2: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相关供应商: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鹤山城市建设(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乐路62号首层1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智慧用电与城市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智慧用电公司)就“城维计划-城市路灯日常维护项目(日常维护和专项维护2023年市场化部分)(项目编号:440101-2023-24031,以下称本项目)”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问题,于2024年1月3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本项目废标。投诉人关于不能对外发送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文件的请求已满足,对投诉人撤销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及对本项目重新组织评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