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城传媒)

文章发布日期:2024-05-07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当事人:广东花城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677914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81号(G-3)904房(仅限办公)

  本机关收到供应商投诉及匿名举报,反映你公司在“2023年广州市东升医院广州市老年病康复医院二期标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3-0523,以下简称“本项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357,227.33,采购人为广州市东升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本项目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同年11月21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并于12月7日组织开标、评标,12月9日发布结果公告,后因供应商提出质疑,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于2024年1月10日发布本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你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最终综合得分76.59分,被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投诉人认为你公司商务评审得分与事实不符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举报人认为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况,向本机关匿名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对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对举报事项一并开展调查。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申请放弃中标。

  一、关于你公司“团队人员配备”响应的主要问题

  对于“团队人员配备”,采购文件规定:“团队人员配备(7.0)分:(一)拟投入本项目团队总人数10人或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二)项目团队负责人具有从事宣传标识设计相关工作经历7年以上(含7年)的(不同工作单位经历可以累计),得1分,其余不得分;项目团队主管(除项目团队负责人)具有从事宣传标识设计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含5年)的(不同工作单位经历可以累计),得1分,其余不得分;项目团队成员具有从事宣传标识设计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含3年)的(不同工作单位经历可以累计),一人满足得0.5分,最高得4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工作经验(相关工作经验提供由供应商出具的声明文件(声明内容应包含该人员从事对应工作内容的起止时间及所负责的工作内容)证明材料,以及在投标人服务的外部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截止日之前六个月以内任意月份的代缴个税税单或参加社会保险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等),无提供的不得分”。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团队人员配备》名单,内载明曾某某等十三人的学历、职称、专业、经验年限、拟担任职务等信息;2.曾某某等十三人的身份证、职称及学历证书扫描件;3.曾某某等十三人的社保证明材料(《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参保起止时间均为2023年1月-2023年10月,单位均显示为“广东花城传媒有限公司”;4.你公司就曾某某等十三人出具的十三份《承诺函》,内载明十三人的个人信息、工作经验、在司任职情况及承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或本承诺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因此在评审时获得本项相应分值。

  根据投诉反映情况,本机关发函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机关提供了你公司2023年1月-2023年11月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及曾某某等十三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其中:1.《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中,2023年9月-2023年11月汪某某(《团队人员配备》名单中的人员之一)有缴费记录,其余月份均未见曾某某等十三人的缴费记录;2.曾某某等十三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除汪某某的参保情况中体现其于2023年9月-2023年12月参保,单位为“广东花城传媒有限公司”以外,其余十二人的材料均无关于“广东花城传媒有限公司”的参保记录。

  二、关于你公司“同类项目经验”“客户评价”响应的主要问题

  对于“同类项目经验”,采购文件规定:“同类项目经验:依据2020年以来的标识类项目合同情况进行评审〔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分支机构投标的,总公司(总所)业绩可纳入评审〕 (4.0分):每提供一个标识类项目经验得0.5分,最高得4分。 请投标人严格按照要求提交提供合同扫描件,否则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对于“客户评价”,采购文件规定:“客户评价(依据《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表》的业绩评价情况)(4.0分):每具有一项正面评价(优秀、优良、良好、满意或相当于类似评价)得1分,最高得4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九项同类项目经验及对应项目的七份客户评价材料,并因此在评审时获得上述二项相应分值。

  根据举报反映情况,本机关就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为政府采购的两个项目“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标识标牌设计制作项目”“横沥镇禁毒示范镇创建宣传广告项目”向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发函核实相关情况。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回函表示,经核实该单位既往和目前正在合作的标识牌制作项目供应商均无你公司,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均非该单位出具。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回函表示,经核查该局未与你公司签订过“横沥镇禁毒示范镇创建宣传广告项目”采购合同,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采购合同甲方签名并非该局项目负责人笔迹。

  因此,你公司在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曾某某等十三人的社保证明材料、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的相关业绩合同及客户评价材料均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以上事实,有质疑投诉及举报材料、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发出的协查函及回函、函复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综上,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并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公司寄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罚告〔2024〕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7日签收。截至2024年4月25日,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24〕1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44点较轻违法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4,357,227.33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捌拾陆圆壹角肆分(¥21,786.14)。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