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CZ2023-1431)
一、项目编号:CZ2023-1431
二、项目名称:2024年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龙兴工业园1号厂房二301
法定代表人:李振雄
被投诉人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被投诉人2: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华唯优品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唯优品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岐山村致富街自编2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灿城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就“2024年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3-1431)中标供应商商务得分存疑,于2024年2月1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9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重新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华唯优品公司商务评审部分“投标人荣誉”评审项得分存疑,质疑华唯优品公司关于该评审项提供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人关于“华唯优品公司商务评审部分‘投标人荣誉’评审项得分存疑”的投诉事项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该请求已满足。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