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及时办理财政电子票据审验核销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4-07-29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各市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在再次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时完成前次申领并已开具的电子票据核销,未通过审验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需进行整改,并暂停票据发放。据此,市级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对财政电子票据审验核销周期自2024年9月1日起明确为六个月内,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市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于2024年9月1日前,将2024年3月1日之前已开具但尚未审验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报市财政局审验。

  此外,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第二十三条,在上报审验时同步上传对应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说明(示范文本见附件),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今后,请各市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及时在线上办理本单位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手续,避免因未及时审验影响财政电子票据的正常开具功能。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使用情.doc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技术支持电话:38923607、3892603,蓝工、伦工,交流Q群:742095679;业务咨询:38923249,古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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